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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35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核 › 第 四 節 電臺
申請人或管理者取得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後,應即將文件影本張貼於該電臺設備外觀明顯處,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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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的其他條文
第31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需設置電臺者,經主管機關核准電臺架設許可,始得…
第32條
申請設置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一、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二、網路架設…
第33條
電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技術審驗外,該電臺不得發射電…
第34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完成電臺架設,經報請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申請人或管理者配合主管機…
第36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其變更後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實驗區域者,應檢具電臺設置申請表…
第37條
電臺使用之天線或鐵塔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營建相關法規。
第38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電臺許可:一、經撤銷或廢止網路設置使用之核准…
←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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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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