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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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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7條
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 申請人未在有效期間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以一次為限。 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申請者名稱及其代表人。 三、設置處所。 四、無線電機機件廠牌、型號。 五、發射及接收頻率。 六、發射頻寬。 七、發射功率。 八、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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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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