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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9條

架設許可證及執照均不得出借、出租或讓與第三人。 電臺發射機設置處所變更或設備變更時,應依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架設許可證,經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審驗合格後,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重新起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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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