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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對本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定應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產品,製造者或輸入者至遲應於提供該產品予供應者或雇主前,完成張貼標示或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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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