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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2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非依本法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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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