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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第2條

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以下簡稱兼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遴選九人至十二人聘任之。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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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