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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第7條

兼任權保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兼任權保委員之任期至原兼任權保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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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