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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第3條

兼任權保委員應就具下列資格人員遴選之: 一、法律學者、專家。 二、具有軍人權益事件審議經驗之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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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