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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0條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就下列人事事項訂定規章,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一、組織章程,內容應包含設立依據、掌理事項、內部單位業務等事項。 二、董事、董事長、經理人、監察人及設有副董事長者,其任期及產生方式。 三、人員進用。 四、薪給待遇。 五、考核。 六、退休及撫卹。 七、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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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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