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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1條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審酌本法
第五十三條
第二項所列因素,訂定薪資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核准;薪資基準變更時,亦同。薪資基準之上限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待遇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本會主委待遇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待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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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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