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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辦事細則規範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的組織、業務範圍、人員職責等事項,以促進客家文化發展、保存及推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1-15・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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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 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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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發展組。 二、藝文展演組。 三、文資典藏組。 四、公共服務組。 五、行政室。 六、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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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學術、文化、產業研究發展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二、委託研究專案之研擬及執行。 三、本中心各園區展演主題及典藏品之研究。 四、本中心各園區出版品之綜合規劃及管理。 五、本中心各園區與其他館際交流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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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藝文展演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各園區各項藝文展演及展示主題計畫之擬訂。 二、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監控、監督施工及驗收。 三、展場燈光、電力及互動展示設施之維修。 四、本中心各園區客家文化戲劇、歌謠、藝文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藝文展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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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文資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各園區典藏政策及作業流程之擬訂。 二、本中心各園區典藏品之調查、徵集、保存、管理及維護。 三、本中心各園區圖書資料之徵集、保存、管理及維護。 四、客家文化資源數位典藏與加值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文資典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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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語言文化教育推廣活動之執行。 二、本中心各園區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執行、評鑑及管考。 三、本中心各園區解說導覽設施內容之規劃、設計、執行及導覽員之訓練 。 四、本中心各園區委外經營案件之辦理。 五、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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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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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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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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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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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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