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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條例
› 第8條
宣誓條例 第8條
第二條
公職人員不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均視同未就職。其依
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而仍未依規定宣誓者,視同缺額;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先行任事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者,視同辭職。但未依規定另行宣誓,或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而其事由非可歸責於宣誓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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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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