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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 第14條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罰則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
第十二條
規定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核或命提供有關資料者,處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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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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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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