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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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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21條
第十五條
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告場所不符合
第七條
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日起,一年內經二次處罰,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二、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致有嚴重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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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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