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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 第15條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罰則
公告場所不符合
第七條
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前項改善期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未依規定標示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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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作成之紀錄有虛偽記載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第14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核或命提供有關資料者,處公告場所所有人、管…
第16條
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人員資格、查核、評鑑或檢驗測定…
第17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
第18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項目、…
第19條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程度及特性裁處。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第20條
依本法命其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
第21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
← 第14條
看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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