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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專責人員應協助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執行下列業務: 一、訂定、檢討、修正及執行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二、監督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設備或措施之正常運作,並提供有關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及管理之建議。 三、監督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驗測定之進行,並作成紀錄存查。 四、公布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及自動監測結果。 五、其他有關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相關事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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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