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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經取得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為專責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前項專責人員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檢具完成到職訓練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專責人員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到職訓練者,或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公告場所專責人員之設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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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第3條本法之公告場所,應於公告後一年內設置專責人員至少一人。公告場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第4條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設置專責人員時,應檢具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公…第5條依本辦法設置之專責人員應受僱且常駐於公告場所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公告場所之專責人員。第6條專責人員應協助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執行下列業務:一、訂定、檢討、修正及執行室內空氣…第7條專責人員應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參加在職訓練,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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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