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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債權人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所定家事事件之執行名義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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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