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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地方法院於本法施行前受理而未終結之家事事件,經分由民事庭處理者,應由原法官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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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