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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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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