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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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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20條
下列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專屬未成年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 二、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三、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四、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五、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六、關於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八、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九、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關於其他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
第二項、第三項及
第一百零五條
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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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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