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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27條

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 保存遺產事件,亦得由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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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