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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37條

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承認繼承之期間及期間內應為承認之催告。 四、因不於期間內承認繼承而生之效果。 五、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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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