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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55條

婚姻事件之夫或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除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情形外,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並適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監護人違反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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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