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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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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45條
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 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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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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