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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 第149條
家事事件法 第149條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命財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財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並得依職權為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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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的其他條文
第142條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143條
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與…
第144條
財產管理人有數人者,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方法,除法院選任數財產管理人,而另有裁定者外,依協議…
第145條
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
第146條
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
第147條
失蹤人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財產管理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為管理人之登記。
第148條
財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之。
第150條
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向法院聲請閱覽前條之報告及有關計算之文件,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
第151條
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
第152條
法院得命財產管理人就財產之管理及返還,供相當之擔保,並得以裁定增減、變更或免除之。前項擔保,…
第153條
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
← 第148條
看 家事事件法 全文
第1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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