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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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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84條
下列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 二、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 三、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 四、關於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第一百零六條
、
第一百零八條
、
第一百六十五條
、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第一百六十九條
及
第一百七十一條
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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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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