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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96條

第 六 編 附則
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管轄之地方法院,應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移送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家事事件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7條法院於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依事件之性質,擬定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定言詞辯論期日。攻擊或防禦…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97條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家事事件亦適用之。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第198條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非訟事件必要處分程序,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終結程序…第199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第200條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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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