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家事事件法 › 第198條

家事事件法 第198條

第 六 編 附則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非訟事件必要處分程序,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終結程序之撤銷、擔保金之發還及效力,仍應依原程序所適用之法律。 本法施行前法院已終結之家事事件,其異議、上訴、抗告及再審之管轄,依原程序所適用之法律定之。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之家事事件執行名義,適用本法所定履行確保及執行程序。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96條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管轄之地方法院,應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移送少…第197條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家事事件亦適用之。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第199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第200條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十…
← 第197條看 家事事件法 全文第19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