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家事事件法 › 第197條

家事事件法 第197條

第 六 編 附則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家事事件亦適用之。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定法院之管轄。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除依本法施行前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編得合併裁判者外,不得移送合併審理。 本法所定期間之程序行為,而應於其施行之際為之者,其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但本法施行前,法院依原適用法律裁定之期間已進行者,依其期間。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96條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管轄之地方法院,應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移送少…第198條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非訟事件必要處分程序,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終結程序…第199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第200條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十…
← 第196條看 家事事件法 全文第19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