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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200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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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