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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54條

第三十九條提起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未被列為當事人之其餘結婚人參加訴訟,並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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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