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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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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54條
依
第三十九條
提起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未被列為當事人之其餘結婚人參加訴訟,並適用
第四十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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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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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家事事件法 全文
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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