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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60條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 第 二 章 婚姻事件程序
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依第四十條之規定為通知外,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三個月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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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家事事件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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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