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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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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第5條
法院選任民法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第二項之特別代理人,得就未成年子女之 三親等內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選任時,應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為之。 特別代理人就其所受選任之事件,於保護、增進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範圍內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 非訟事件法
第一百十條
至
第一百十三條
、
第一百二十條
、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至
第一百二十八條
及
第一百四十條
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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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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