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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第5條

法院選任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人,得就未成年子女之 三親等內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選任時,應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為之。 特別代理人就其所受選任之事件,於保護、增進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範圍內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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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