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 第5條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第5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應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之應考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