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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第7條

新任之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職前訓練。 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並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機構、大學、法人或團體開設之家庭教育專業研習課程;其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任職月數,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習之時數;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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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5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應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認定為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一、國內、外之大學…第3條依本辦法申請資格認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一、國民身分證、有效之護照或合法停…第4條前條申請經審查通過並認定者,由本部發給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證明書遺…第5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應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時,應設甄審委員會,公開甄選。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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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