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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 第4條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第4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通過並認定者,由本部發給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 證明書遺失、毀損或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發給證明書外,並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已發給者,由本部通知其限期繳回,並辦理公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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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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