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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2條

實施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為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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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