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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7條

依本條例徵收及保留耕地之地主,以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地籍冊上 之戶為準,四月一日以後地主耕地之移轉,除有左列情形者外,視為未移 轉:  一 耕地因繼承而移轉者。  二 本條例施行前,耕地因法院之判決而移轉者。  三 耕地已由現耕農民承購者。  四 耕地經政府依法徵收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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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