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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施行後,縣 (市) 政府及鄉 (鎮) 區公所原已設立之耕地租佃委員 會應協助推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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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