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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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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6條
本條例所稱地主,指以土地出租與他人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其不自任耕 作,或雖自任耕作而以僱工耕作為主體者,其耕地除自耕部份外,以出租 論。但果園、茶園、工業原料、改良機耕與墾荒等,僱工耕作,不在此限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家屬,因依法應徵召在營服役期間,將其自耕地託人代 耕者,仍以自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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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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