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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第4條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4條
漁會審查漁業工作者資格,以該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會務課(股)長、推廣課(股)長、魚市場主任及信用部主任七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未設會務、推廣、魚市場、信用部等部門或漁會員工人數未達七人者,得由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及資深員工一人至三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 前項審查小組,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理事長不能出席時,由前項成員次序在前者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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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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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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