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第8條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8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投保漁會申報。 被保險人因死亡、遷出漁會組織區域或喪失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者,當然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被保險人持居留證明文件加保,其配偶遷出漁會組織區域者,亦同。 被保險人於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行提出申請參加本保險。 漁會應辦理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清查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意見;屆期未提出者,逕送審查小組審查。 漁會應將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漁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漁會為審查漁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得請戶政機關提供漁業工作者之戶籍資料或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對被保險人戶籍資料。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後加保之被保險人,漁會應於被保險人加保後,每年辦理一次資格清查。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年滿十五歲以上未加入漁會為甲類會員而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以下簡稱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第3條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第4條漁會審查漁業工作者資格,以該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會務課(股)長、推廣課(股)長、魚…第5條審查小組審查漁業工作者資格,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之。開會時應有小組成員過半數之出席…第6條漁會審查漁業工作者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漁會主辦課(股)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第7條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經審查小組審定後,漁會應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申請人收到通知後…第9條漁會就漁業工作者資格審查文件,應妥善保管,對於喪失資格退保者,自退保之日起至少應保存五年。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7條看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