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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6條

漁會審查漁業工作者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漁會主辦課(股)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並就相關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查核,敘明具體意見,造具審查名冊後,提供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證。 二、審查小組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事項與事實不符時,應詳加查證。 三、審查小組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錄,並抄錄二份,一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份留存漁會供編造加保名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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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