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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並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應經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應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始得核發電臺執照。 主管機關為審查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及換發案件,得設審查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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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