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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5條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管理者設置之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得為設置目的外之利用。 管理者提供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 管理者租借設備予用戶者,經雙方同意,得在租借設備成本範圍內,收取保證金。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管理者,應禁止其用戶利用該網路所提供之服務(含設備等)授予第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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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
管理者應就所提供之服務,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訂定用戶使用規章,於公告後實施;變更時亦…
第38條
管理者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一、違反…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指以數位發展部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符合第…
第3條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並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
第4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目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測試電信網路系統相關設備之型式認…
第6條
管理者於實驗期間應依實驗之目的,採行適當且充足之資通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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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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