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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目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測試電信網路系統相關設備之型式認證所需技術。 二、開發或測試各類電信網路之通信或加值服務,以研發服務之種類及內容。 三、研究、發展或測試電信網路系統之技術或相關設備,以因應技術研發之需要。 四、供本身或用戶於特定實驗場域設置之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上開發、測試電信服務以外之服務或應用。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目的,應為驗證該電信服務可供商業使用,並得包括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目的。 前項電信服務,以電信事業所未提供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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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