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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 第17條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第17條
實驗高級中學符合本法
第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各類型高級中學設 立基準及其相關規定者,得由申請人提出改名計畫書,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改名為各該類型之高級中學。依
第三條
第五項及
第十一條
第五 項規定,變更其實驗高級中學之名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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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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