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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第17條

實驗高級中學符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各類型高級中學設 立基準及其相關規定者,得由申請人提出改名計畫書,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改名為各該類型之高級中學。依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十一條第五 項規定,變更其實驗高級中學之名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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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