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 第5條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第5條
審計、稽察、審計員、稽察員應就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任用之: 一、審計應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資格之一。 二、稽察應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一。 三、審計員應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或曾經銓敘審定擬任職務職系之同職組各職系。 四、稽察員應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資格之一,或曾經銓敘審定擬任職務職系之同職組各職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