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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 第7條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第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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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條例所稱審計人員,指副審計長、審計官、審計、稽察、審計員及稽察員。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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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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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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